事故统计报告制度
(1)安全隐患险情及事故报告工作,坚持“谁主管谁负责”、“逐级上报”和“实事求是”的原则。
(2)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,事故发生后,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。
(3)发生重大火灾事故,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时,安全科应立即报告公司,并会同有关科室及时进行处理。
(4)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险情时,安全科要立即报告公司。
(5)报告的内容: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以及采取的措施等。
(6)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的,事故发生后5日内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报告。
(7)当月发生的交通事故,于次月3日前,填写汽车肇事轻微事故月报表、汽车肇事情况月报、汽车肇事情况月报附表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告集团公司安稽处。
(8)安全科填写各类报表必须准确无误、及时填报,不得瞒报、漏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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